18 關於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損失補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以金錢為之
(B)損失補償不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
(D)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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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3), B(193), C(359), D(3425), E(0) #3184781
統計: A(403), B(193), C(359), D(3425), E(0) #3184781
詳解 (共 7 筆)
#6191967
18 關於即時強制之損失補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損失補償,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例外以金錢為之
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B) 損失補償不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C) 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 時,得請求補償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D)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2 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 5 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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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C)。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A),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D)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A),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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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7248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不是行政程序法喔
不是行政程序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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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5643
行政執行法第41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C)。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A),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D)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 (A),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B)。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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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8600
- (D) 正確:
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第 4 項規定,這種損失補償請求權有時間限制(消滅時效):從你知道有損失時開始算,2 年內要向執行機關提出;就算你一直不知道,從損失發生時開始算,超過 5 年ㅤㅤㅤㅤ也就不能再要了。這就是標準的「知有損失 2 年,發生 5 年」時效規定。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的?
- (A) 錯誤:
政府實施即時強制(例如把房子拆了、把樹砍了),本質上是為了公共利益做的合法行為。既然已經弄壞了,損失補償的原則是「以金錢補償為原則」(也就是政府直接算錢賠給你),而不是叫政府幫你回復原狀。 - (B) 錯誤:
損失補償的法理是「為了大眾利益,讓你單獨承受了特別的犧牲」。所以,法律明文規定補償「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政府不能多給,也不能補償你想像中的未來預期利益。 - (C) 錯誤:
如果這個損害「是因為你自己做錯事(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造成的,你就沒有資格跟國家要錢。例如:你自己違法在鐵軌上放障礙物,鐵路局為了安全即時強制把障礙物撞爛,這不符合「特別犧牲」,你不得請求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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