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有法律規定作為舉行聽證之依據
(B)得為預備聽證,必要時亦得再為聽證
(C)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無後續救濟管道
(D)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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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85), B(3152), C(61), D(49), E(0) #3184782
統計: A(785), B(3152), C(61), D(49), E(0) #3184782
詳解 (共 5 筆)
#6125520
行政程序法
(A)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亦得舉行聽證,並非一定要有法律規定才能舉行聽證。
§107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例如行政罰法§43、行政程序法§164。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行政機關得依職權裁量是否須舉辦聽證。
(B)正確。
§58Ⅰ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66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C)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免除訴願程序,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並非無後續救濟管道。
§109不服依前條(經聽證)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聽證原則上應公開。
§59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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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62531
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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