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行政程序法聽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須有法律規定作為舉行聽證之依據
(B)得為預備聽證,必要時亦得再為聽證
(C)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無後續救濟管道
(D)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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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9), B(3178), C(40), D(28), E(0) #3184622
統計: A(609), B(3178), C(40), D(28), E(0) #3184622
詳解 (共 6 筆)
#6068056
行程法§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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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依法律或行政機關職權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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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7761
(A)行程法第107條(聽證之範圍)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B)行程法第58條(聽證之預備程序)
I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II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III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C)行程法第109條(不服經聽證作成之處分)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行程法第59條(聽證公開之原則與例外)
I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II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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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6839
(A) 須有法律規定作為舉行聽證之依據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
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
(B) 得為預備聽證,必要時亦得再為聽證
(C) 經聽證程序作成之行政處分,無後續救濟管道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D) 聽證以不公開為原則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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