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有限公司之資訊,下列何者非屬於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或抄錄之事項?
(A)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B)各股東之出資額
(C)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
(D)經理人姓名
統計: A(1207), B(226), C(876), D(166), E(0) #1860329
詳解 (共 6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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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03 條 |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代表公司之董事不備置前項股東名簿於本公司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
依照公司法第103條規定:
公司應在本公司備置股東名簿,記載下列事項:
一、各股東出資額。(B)
二、各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A)
三、繳納股款之年、月、日。
公司法第393條規定: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D)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C)非現金出資所抵繳之股款→錯誤
居所通常都會留公司啊~
所以股東的家,任何人都能查?@@ 這不是個人隱私嗎?有必要開放嗎?
哈哈,原來是這樣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