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有關臺灣地區人民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B)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C)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D)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 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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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2123), C(415), D(302), E(0) #1860334
統計: A(89), B(2123), C(415), D(302), E(0) #1860334
詳解 (共 7 筆)
#3206444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條 和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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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2147
雖然看出來了,可是卻是用很怪的方式,卻跟下面卻沒有關= = (B :大陸父母,坐飛機來台灣生小孩,然後又飛回去) (C:台灣夫婦,坐飛機飛去大陸,生小孩,生完後,再飛回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 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 ,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 ,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 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 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 本條例第二條第四款所定大陸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在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二、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 ,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領用大陸地區護照或未依前條第一項第四款 規定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 陸地區人民,未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四、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 護照,而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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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7659
用生活化的舉例方式:
今天有一對大陸籍夫妻到台灣遊玩 老婆預產期為2周後
但是意外在台灣本島生出了小嬰兒 不太可能直接認定台灣籍小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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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16458
其實考試出來,
才會注意 國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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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8278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臺灣地區: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二、大陸地區:指臺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
三、臺灣地區人民:指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四、大陸地區人民: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之人民。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二條第三款所定臺灣地區人民,包括下列人民:
一、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九日以前轉換身分為大陸地區人民,依第六條規定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二、在臺灣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或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
三、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均為臺灣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者。
四、在大陸地區出生,其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未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並於出生後一年內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五、依本條例第九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經內政部許可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並返回臺灣地區定居者。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定居,並設有戶籍者,為臺灣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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