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阿龍和阿鳳生下小剛後才結婚,婚後又收養了小強。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下列有關前述父母子女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小剛尚須經過認領程序,才能成為阿龍和阿鳳的婚生子女
(B)小強因與阿龍和阿鳳無血緣關係,故無權繼承阿龍的遺產
(C)13歲的小剛因常與父母吵架,依法可宣布脫離親子關係
(D)小強原從母姓,成年後仍得依其意願變更姓氏,改從父姓
統計: A(806), B(60), C(52), D(9063), E(0) #682127
詳解 (共 10 筆)
擬制血親可以.
第一千零八十條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關係,得由雙方同意終止之。
前項終止,應以書面為之。
養子女未滿七歲者,其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之。
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關係,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
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
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婚生(自然血親):
嬰兒一出生,即與其母發生親子關係,而嬰兒於受孕時其父母具有婚姻關係者,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一條規定:「稱婚生子女者,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當然也與其父發生親子關係,如母親受孕時與父親無婚姻關係,則需生父以認領或撫育方式認領該名子女(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或生父與生母結婚(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方能發生親子關係。
準正(自然血親):
母親受孕時與父親無婚姻關係,則生父與該子女不具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惟生父嗣後與生母結婚,則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該子女與生父即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此即日常生活中所稱之「先上車後補票」。
認領(自然血親):
非婚生子女出生後,如經生父扶養,或經生父意思表示認領後,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該子女與生父即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惟此係就子女與生父之關係而言,另依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二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亦即子女與其生母當然具有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沒有必要經過認領之手續。
收養(法定血親、擬制血親):
子女如非親生,則透過收養程序,亦可發生法律上之親子關係,收養者為養父母,被收養者為養子女。(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
to Sheng Chun Wu:
準正的例子,有點不太對。
應該要再補充:小明的生母是小美的媽媽,而小美的生父是小明的爸爸,
當生父與生母結婚了,這時才能成立。
若沒有這一層的血緣關係,僅是兩個單親家庭的結合,
且沒有收養的程序,則小明與小美是沒有關係的兩個人
to 20F
透過收養而產生之親子關係,稱為法定血親or擬制血親。
法定血親成立後,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與自然血親相同。
故有繼承權。
準正:指非婚生子女之父母結婚,法律上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
如:小明的爸爸跟小美的媽媽結婚了,小明跟小美變成兩人的婚生子女,兩人也變成兄妹。
認領:法律上指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如:小華在外面跟小三生了一個女兒,他要把這個女兒變成婚生子女,就是要去辨理認領。
回覆樓上:
根據民法規定,若小強在被收養後改從"養父母"的姓氏,
之後就不能改回"生父母"的姓氏 (除非終止收養關係)
所以你的觀念,我認為應該是沒有錯的。
(D)選項的確有點問題,因為沒寫清楚"生"或"養"
但是因為其他三個選項的錯誤是非常明確的,
所以姑且就當先從"養母姓"欲改為從"養父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