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B)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C)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D)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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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3), B(133), C(24), D(60), E(0) #328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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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憲法訴訟法規定之機關爭議案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此一訴訟種類為憲法訴訟法新增,以往並無類此之案件類型❌
雖然《憲法訴訟法》對機關爭議案件作了明確的制度化規範,但此類案件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期就已存在,稱為「機關爭議事件」或「權限爭議事件」(例如釋字第325號、釋字第387號等案例)。因此,這並不是全新創設的案件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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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憲法上權限之爭議✔️
《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此類訴訟限於國家最高機關之間就憲法上權限所生之爭議,例如總統與立法院、行政院與監察院等之間的權限爭議。

憲法訴訟法第 65 條 

I.國家最高機關(B),因行使職權,與其他國家最高機關發生憲法上權限之爭議,經爭議之機關協商未果(C),得聲請憲法法庭為機關爭議之判決。 

II.前項聲請,應於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日起六個月(D)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爭議機關協商未果之事實,聲請機關應釋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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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應先由爭議之機關進行協商✔️
《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提起機關爭議訴訟前,應由當事機關先行協商,協商不成才得聲請憲法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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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應於法定之 6 個月不變期間內提出聲請✔️
《憲法訴訟法》第65條規定,應自知悉爭議事由之日起6個月內聲請,且為不變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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