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
(B)公務員懲戒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C)公務員懲戒事件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
(D)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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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2), B(203), C(34), D(224), E(0) #3288935

詳解 (共 6 筆)

#6447758

關於公務員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公務員有懲戒事由,得逕由其服務機關之首長移送懲戒法庭審理❌
  1.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2. 因此,對於薦任九職等以下的公務員,服務機關首長雖可以逕行移送懲戒法庭;但對於簡任級以上公務員,原則上應送監察院審查,但若情節重大,主管機關首長亦可選擇逕送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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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公務員懲戒程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
  1. 根據《公務員懲戒法》第42條第1項規定:「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2. 可知,懲戒程序以「言詞辯論」(開庭審理)為原則,僅在例外情況下(如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才可不行言詞辯論。

公務員懲戒法第44條 (公開審理及其例外規定)

I.懲戒法庭審理案件,應公開法庭行之。但有妨害國家安全或當事人聲請不公開並經許可者,不在此限。 

II.前項規定,於第四十二條囑託調查證據時,準用之。

(C) 公務員懲戒事件採一審終結,並無上訴制度❌
《公務員懲戒法》修正施行後,公務員懲戒事件審理制度改為「一級二審制」,以充分發揮糾錯權利保護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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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政務人員與地方民選首長得受懲戒處分之種類相同✔️
民選首長準用的懲戒處分種類,依地方制度法第84 條公務員懲戒法第9 條規定,民選首長準用的懲戒處分,包括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職金、減俸、罰款及申誡等

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 (地方行政首長適用之法律)

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市) 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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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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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2317
(A) ❌ 錯 「公務員有懲戒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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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5889
(A)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4 條 第 1 項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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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得逕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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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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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4 條 第 1 項
懲戒法庭第二審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但懲戒法庭第二審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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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之終局判決不服者,得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上訴於懲戒法庭第二審。但判決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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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地方制度法 第 84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其行為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者,準用政務人員之懲戒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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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見解補充 釋字396解釋懲戒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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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9601

補充B選項


第 46 條 (公懲會合議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
I 懲戒法庭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判決。但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書面或言詞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或應為不受懲戒、免議或不受理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II 前項情形,經被付懲戒人、代理人或辯護人請求進行言詞辯論者,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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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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