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 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鄉自治條例,不以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C)規定有罰則之鄉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D)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3), B(129), C(140), D(269), E(0) #3288933

詳解 (共 6 筆)

#6200321
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
(共 99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0
2
#6193767
A. 10萬以下 B. 只能以期限內或...
(共 54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6
0
#6444057

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 罰鍰額度錯誤:根據《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自治條例得規定的罰鍰,最高以新臺幣 10 萬元為限,而非 20 萬元。

  • 主體資格不符:更重要的是,同法第 26 條第 2 項規定:「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條文並未授權「鄉(鎮、市)」在其自治條例(正式名稱為「規約」)中訂定罰則。因此,鄉自治條例根本不得規定罰鍰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

1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2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3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4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B) 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鄉自治條例,不以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1.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3 項後段規定:「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2. 法律用詞為「限於」,表示除列舉的種類外,不得規定其他類型的行政罰。
  3. 本選項稱「不以...為限」顯然錯誤。同樣地,鄉自治條例連規定行政罰的資格都沒有。
ㅤㅤ
(C) 規定有罰則之鄉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1. 《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了有罰則的自治條例之核定程序。
  2. 然而,如前述,鄉(鎮、市)的自治條例不得訂定罰則,因此該核定程序不適用於鄉自治條例
  3. 無罰則的鄉自治條例(規約)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由鄉公所發布,再報請縣政府備查即可,無須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ㅤㅤ
ㅤㅤ
(D) 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此為地方自治團體尋求憲法救濟的程序。

  1. 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依《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自治條例若與上位階法規牴觸,監督機關(對鄉而言是縣政府)得函告無效。

  2. 用盡審級救濟:鄉公所若不服函告無效之處分,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

  3. 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根據《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方自治團體(鄉為其中之一)就其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若仍然受到不利的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保障的地方自治權時,得聲請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本選項的敘述完全符合此一救濟途徑的規定。

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I.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II.前項聲請,應於確定終局裁判送達後六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III.第一項案件,準用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第一項前段規定。

14
4
#6365189

依現行規定,關於鄉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最高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之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二項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第三項前段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B)規定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之鄉自治條例,不以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為限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三項後段
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C)規定有罰則之鄉自治條例,經鄉民代表會議決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地方制度法第26條 第四項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D)鄉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時,鄉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後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聲請
憲法法庭為違憲宣告之判決
(憲法訴訟法第 83 條
第一項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二、其立法機關議決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
三、其行政機關辦理之自治事項,經監督機關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
9
4
#6375856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ㅤㅤ
(B)(C) 地方制度法 第 26 條 第 1、2 項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ㅤㅤ
→ 鄉自治條例不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遑論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ㅤㅤ
(D) 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
地方自治團體,就下列各款事項,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而受之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認為損害其受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一、自治法規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或函告不予核定。
6
3
#6555927
自己筆記? 鄉自治條例相關規定(《...
(共 61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2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743668
未解鎖
憲法訴訟法 第 83 條 1.地方...
(共 3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