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A)管轄權非依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
(B)管轄權移轉未為公告,並不影響其效力
(C)地方政府於必要之情形下,不排除得依法規將自治事項委託由中央行政機關執行之
(D)授權行政機關得為管轄權移轉之法規,原則上應與設定該機關管轄權之法規相同位階
統計: A(26), B(408), C(130), D(43), E(0) #3288932
詳解 (共 5 筆)
關於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依法律規定及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錯誤?
- 此為「管轄法定原則」之體現。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5項規定:「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 這裡的「法規」通常指法律或依法律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
|
法務部 107 年 12 月 20 日法律字第 10703519350 號函 (管轄權非依法律或依法律授權所訂定之法規命令,不得設定或變更) 按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5 項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第 1 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第 5 項)。」行政機關之權限均係以法規為依據,不得任意設定或變更,尤其不允許當事人協議變動機關之管轄權,故有所謂管轄恆定原則(又稱「管轄權法定原則」),其用意除有貫徹行政機關應依法執行其法定職權外,尚有保障人民權益之作用,不致因不諳機關權限分工及行政程序而遭受不利益(本部 95年6月8日法律字第 0950019248 號函參照)。 |
|
行政程序法第 11 條 1 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2 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3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4 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B)。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5 管轄權非依法規(A)不得設定或變更。 |
- 行政程序法第11條第4項規定:「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 這明確表示,管轄權的移轉必須經過公告程序,並且是在公告之後才發生效力。
- 因此,未為公告的管轄權移轉,原則上是不生效力的。
- 雖然自治事項原則上由地方自治團體自行辦理,但基於專業性、效率性或資源整合等考量,在有法律或法規命令依據(即「依法規」)且符合必要性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將其部分自治事項委託給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包括中央行政機關)執行。
- 此可參考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的規定。
|
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1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2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 3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
-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及法規位階理論,如果要變更(包括移轉)由法律設定的管轄權,其授權依據原則上也應該是法律;如果是法規命令設定的管轄權,則其移轉的授權法規位階不應低於原設定的法規命令。
- 這確保了管轄權變動的嚴謹性與法定性。
(B)行政程序法 第15條 第三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