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A)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
(B)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
(C)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
(D)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
統計: A(394), B(73), C(21), D(66), E(0) #3288936
詳解 (共 6 筆)
下列何種爭議事件,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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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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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是依據《事務管理規則》或類似規定僱用,屬於「聘僱人員」中的「僱用人員」,其法律地位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的公務人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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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工友的權益爭議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的救濟程序,而應循勞動基準法、民事訴訟法或其他相關法令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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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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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65年11月11日(65)局壹字第2172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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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釋字第 308 號解釋,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行政職務所生之權益事項(如主管加給),其救濟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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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定義)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係指法定機關(構)及公立學校(B)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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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第 308 號 民國 81年11月13日 解釋爭點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兼行政職教師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解釋文 公立學校聘任之教師不屬於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所稱之公務員。惟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教師,就其兼任之行政職務,則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本院院解字第二九八六號解釋,應予補充。至專任教師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仍不得在外兼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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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此為公務人員因其公務員身分所享有之權益。若服務機關拒絕,影響其權益,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1條第2項即規定:「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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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1 條 I.公務人員因機關提供之安全及衛生防護措施有瑕疵,致其生命、身體或健康受損時,得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 II.公務人員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慰問金。但該公務人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情事者,得不發或減發慰問金。 III.前項慰問金發給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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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予協助,包括延聘律師。此為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所明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若服務機關拒絕,影響其權益,可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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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2 條 (職務涉訟之辯護及協助) I.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II.前項情形,其涉訟係因公務人員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機關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予追還。 III.第一項之涉訟輔助辦法,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
選項(A) 行政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僱用之工友遭檢察官起訴而被停職,於無罪判決確定後,請求補發薪資遭拒絕:依據最高行政法院89年度判字第3115號判決意旨,工友係以不定期契約僱用之非編制內人員,並非《公務人員保障法》第3條所稱之公務人員 。因此,工友不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選項(B) 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公立學校教師若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任用,且為有給專任人員,則屬《公務人員保障法》所稱之公務人員1 。其請求增加主管加給金額遭拒絕,屬於涉及其權益之爭議,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選項(C)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受傷慰問金遭拒絕: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發生意外,申請慰問金遭拒絕,此為公務人員權益受損之爭議,應適用《公務人員保障法》之救濟程序。
選項(D) 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向服務機關申請為其延聘律師遭拒絕: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服務機關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3 。此為公務人員依法享有之權利,若遭拒絕,自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