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A)甲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 90 萬元罰款確定後,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到拘提
(B)乙喝酒駕車,經員警酒測,其酒測值已達不能安全駕駛之程度,遭主管機關當場吊扣駕照
(C)丙因滯欠稅款,經查其財產不足清償債務,卻生活奢華,被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D)丁消防人員強行破壞並進入火災處所周邊之建築物,以有效撲滅火源,搶救受困民眾
統計: A(97), B(245), C(43), D(206), E(0) #3288949
詳解 (共 4 筆)
下列何者非屬適用或準用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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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第2項規定,懲戒判決之罰款得「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復依《行政執行法》第17條得對義務人拘提、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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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務員受懲戒法庭判決新臺幣 90 萬元罰款確定後,因逾期未繳納,而遭到拘提,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明確準用行政執行法,故屬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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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第96條(懲戒處分之執行程序) I.懲戒法庭第一審懲戒處分之判決,因上訴期間屆滿、未經合法之上訴、當事人捨棄上訴或撤回上訴而確定者,書記官應即製作判決確定證明書,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II.懲戒法庭第二審懲戒處分之判決,於送達受懲戒人主管機關之翌日起發生懲戒處分效力。 III.受懲戒人因懲戒處分之判決而應為金錢之給付,經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間催告,逾期未履行者,主管機關得以判決書為執行名義,移送行政執行機關準用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 IV.主管機關收受剝奪或減少退休(職、伍)金處分之判決後,應即通知退休(職、伍)金之支給機關(構),由支給機關(構)依前項規定催告履行及移送強制執行。 V.第三項及前項情形,於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人員,並得對其退休(職、伍)金或其他原因離職之給與執行。受懲戒人死亡者,就其遺產強制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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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酒駕得當場「吊扣駕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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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扣駕照屬「行政處分的執行」,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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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當場直接扣照」,屬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之即時措施(類似即時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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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事後限期繳回」,則可能適用行政執行法(行為義務之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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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強調「當場吊扣」,,屬法律直接授權的即時效果,非屬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屬法律直接授權的即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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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禁奢條款),對欠稅人得限制其高消費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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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明確為行政執行法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特別執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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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屬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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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防法》第19條授權消防人員為救災得強制進入。復依《行政執行法》第36條(即時強制)亦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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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示屬「即時強制」,為行政執行法明定的執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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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屬行政執行法之執行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