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B)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C)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 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D)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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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51), C(170), D(97), E(0) #3288952
統計: A(252), B(51), C(170), D(97), E(0) #3288952
詳解 (共 5 筆)
#6450907
關於政府資訊公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刑事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後,申請閱覽訴訟卷宗,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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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訴訟程序進行中或尚未確定、再審期間未屆至前,閱覽卷宗主要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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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判決確定且再審期間經過(或再審程序終結),該刑事訴訟卷宗就成為法院保有的「政府資訊」。此時,若無其他法律(如刑事訴訟法或其授權訂定之規則)有特別規定,人民申請閱覽這些已歸檔的訴訟卷宗,應回歸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的一般原則。
(B) 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行政機關應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拒絕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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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法》是針對「檔案」的特別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但書:「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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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業經歸檔管理的「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的規定,而非《政府資訊公開法》。
行政機關應依《檔案法》審酌是否准許,而不是直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拒絕。若符合《檔案法》的公開要件,則應准許。
(C)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若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 要時,政府機關應一律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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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規定:「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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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規定的是「應受理申請提供」,而非「一律主動公開」。主動公開有其特定範圍(參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對於原先限制公開的資訊,即使限制原因消滅,也是轉為「應申請人之申請而提供」,而非當然全面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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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9 條 前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政府資訊,因情事變更已無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之必要者,政府機關應受理申請提供。 |
(D) 政府資訊中如部分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就該其他部分之資訊,仍不得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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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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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所謂的「分離原則」或「部分公開原則」。如果一份政府資訊中,只有部分內容屬於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的事項,那麼在技術上可行的情況下,應將該部分分離或遮蔽後,就其餘可公開的部分提供給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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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5216
(B)
法務部,法律決字第0999007302號
節錄如下: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本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檔案」為廣,檔案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
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理之檔案,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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