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之契約
(B)某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協議,學生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則願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 服務
(C)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
(D)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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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15), C(34), D(500), E(0) #3288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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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4840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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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選項中的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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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之契約✔️
此契約涉及全民健康保險此一公法上任務之執行。健保署(行政機關)與特約醫院(私法人或公立醫院)之間,為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所簽訂之契約,具有達成公行政目的之性質,實務上多認定為行政契約

釋字第 533 號             民國 90年11月16日     

解釋爭點

健保局與醫療機構履約爭議之救濟程序?

 解釋文

    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之訴訟權應予保障,旨在確保人民於其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以求救濟。中央健康保險局依其組織法規係國家機關,為執行其法定之職權,就辦理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有關事項,與各醫事服務機構締結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約定由特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被保險人醫療保健服務,以達促進國民健康、增進公共利益之行政目的,故此項合約具有行政契約之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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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某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協議,學生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則願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 服務✔️
此契約涉及公費生制度,學生領取公費(公法上給付),負有畢業後接受分發服務的義務(公法上義務)。契約目的在於培育公立醫療機構所需人才,具有高度公益性,實務上認定為行政契約

釋字第 348 號        民國 83年5月20日           

解釋爭點

 教育部就陽明公費醫學生分發及證書保管等規定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中華民國六十七年元月二十七日臺(六七)教字第八二三號函核准,由教育部發布之「國立陽明醫學院醫學系公費學生待遇及畢業後分發服務實施要點」係主管機關為解決公立衛生醫療機構醫師缺額補充之困難而訂定,並作為與自願接受公費醫學教育學生,訂立行政契約之準據。依該要點之規定,此類學生得享受公費醫學及醫師養成教育之各種利益,其第十三點及第十四點因而定有公費學生應負擔於畢業後接受分發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之義務,及受服務未期滿前,其專業證書先由分發機關代為保管等相關限制,乃為達成行政目的所必要,亦未逾越合理之範圍,且已成為學校與公費學生間所訂契約之內容。公費學生之權益受有限制,乃因受契約拘束之結果,並非該要點本身規定之所致。前開要點之規定,與憲法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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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
此為地方政府(行政機關)將其興辦公營事業或執行特定公共任務(如教育)的權限,委託私人(或私法人)代為執行。這種「公辦民營」或「委託經營」契約,因涉及公權力之行使或公共任務之履行,通常被認定為行政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停字第 26 號裁定

(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為行政契約)

二、本件保全程序事件,事實概要略以:

聲請人自97年起受相對人(宜蘭縣政府)委託辦理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下稱「系爭小學」)校務,以公辦民營模式實施實驗教育,嗣於104年12月4日簽訂「宜蘭縣立人文國民中小學校務特許委外辦理行政契約

 ....  

五、本院判斷:

1.聲請人受相對人委託辦理系爭小學校務,公辦民營模式實施實驗教育,於104年12月4日簽訂系爭契約,足見系爭契約為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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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1733 號裁定

(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非屬行政契約)

電業之事業活動純係供給電能之資本經營行為,縱目前以公營之方式組織之,亦屬營利公司之型態,並非立於高權主體所為公權力行為,不具公法性質;抗告人雖為經濟部所屬國營事業,惟其乃依公司法規定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且係獨占我國電力市場之唯一綜合電業,其從事電業之事業活動,純係供給電能之資本經營行為,尚非公權力行為;縱抗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目前以公營組織方式,其仍屬營利之公司,並非具公權力之行政機關,亦無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情形;況系爭PPA並無約定以何種法律為依據而訂立。是抗告人係屬私法人(本院93年度判字第423號判決、96年度裁字第904號裁定、104年度裁字第1029號裁定意旨參照),而相對人亦為私法人,雙方應無訂立公法契約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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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7378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與特約醫院約定提供被保險人醫療服務之契約
(参釋字第753號理由書
全民健保特約為行政契約,健保署與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間之公法上法律關係)

(B)某國立醫學院學生與主管機關協議,學生領取公費補助,畢業後則願接受分發至公立衛生醫療機構服務
(参釋字第348號解釋文)

(C)地方政府將其所設立之實驗小學委託民間經營所簽訂之委託經營契約
(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第三條規定:「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委託私人辦理:指核准設立學校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依學校辦學特性,針對學校土地、校舍、教學設備之使用、學區劃分、依法向學生收取之費用、課程、校長、教學人員與職員之人事管理、行政組織、員額編制、編班原則、教學評量、學校經費運用及學校評鑑等事項,與受託人簽訂行政契約,將學校之全部委託其辦理」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719 號裁定))

(D)台灣電力公司與民間水力發電業者所簽訂之購售電契約
(對於購售電合約中增訂利率浮動調整之機制,係屬合約雙方於私法上權利義務之事項,如台電公司與民營發電業者就此爭議,仍未能協調解決,建議雙方可依購售電合約所定爭議解決方式,交付仲裁或訴請司法機關判定」(參見被證1號)等語,縱雙方事後因合約發生爭議,仍應由雙方協商解決,相對人並無單方調整或終止PPA之權限。可見,兩造所簽立之PPA,契約之雙方當事人並無行政機關,且其契約內容與執行公法法規或人民於公法上之權利義務關係無涉,亦無偏袒相對人使其單方取得較優勢地位之約定,更無關於公權力委託行使之約定,核與前述行政契約之成立要件不符。(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裁字第 719 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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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743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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