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之後,於具備一定條件下,仍得提起公訴,下列何者不屬之?
(A)被告未履行負擔
(B)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
(C)被告因故意或過失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
(D)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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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1), B(318), C(1028), D(199), E(0) #654784
統計: A(111), B(318), C(1028), D(199), E(0) #654784
詳解 (共 5 筆)
#1088682
第253-3條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C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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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78
B 法無明文
最高法院98台非字第一號判決
略
以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反面解釋,於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最高法院98台非字第一號判決
略
以刑事訴訟法第260條反面解釋,於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故在緩起訴期間內,效力未定,倘發現新事實、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253-3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事由,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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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7169
(A) 被告未履行負擔(X;屬之)
(B) 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X;屬之。依判例)
(C) 被告因故意或過失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O;不屬之。因過失犯罪不得提)
(D) 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X;屬之)
刑事訴訟法 第 253-3 條 (緩起訴處分之撤銷)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裁判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要旨: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
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
,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
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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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6004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二、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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