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18.下列何者不是刑法上的保安處分?
(A)強制工作
(B)強制隔離
(C)強制治療
(D)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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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9), B(1151), C(86), D(223), E(0) #2464861

詳解 (共 4 筆)

#4281156

刑法保安處分包含

  1. 感化教育(D選項)
  2. 監護處分
  3. 禁戒處分
  4. 強制工作(A選項)
  5. 強制治療(C選項)
  6. 保護管束
  7. 驅逐出境


刑法

第 86 條(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四歲而不罰者,得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因未滿十八歲而減輕其刑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但宣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者,得於執行前為之。

感化教育之期間為三年以下。但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 87 條(監護處分)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但必要時,得於刑之執行前為之。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 88 條(禁戒處分)

施用毒品成癮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 89 條(禁戒處分)

因酗酒而犯罪,足認其已酗酒成癮並有再犯之虞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禁戒。

前項禁戒期間為一年以下。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

第 90 條(強制工作)

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

前項之處分期間為三年。但執行滿一年六月後,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執行期間屆滿前,認為有延長之必要者,法院得許可延長之,其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六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 91-1 條(強制治療)

犯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第 92 條(保護管束處分)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處分。

第 95 條(驅逐出境處分)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強制隔離為憲法之人身自由限制問題。

釋字第690號

解釋文 第一段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尚無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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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06997

保安處分EX

Q.下列何者非檢察官所做之處分? 

(A)起訴 

(B)不起訴 

(C)緩起訴 

(D)保安處分

*法院對於應付監護、禁戒、強制治療之人,認為有緊急必要時,得於判決前,先以裁定宣告保安處分。


Q.關於保安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3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 許可執行 

(B)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 7 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不得執行 

(C)犯刑法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之罪者,得於刑罰執行後,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D)電子監控屬於保護管束可採用的手段之一

*刑法第91條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Q.刑法中的「保安處分」乃是著重特定行為人的社會危險性所採取的社會防衛措施。依上所述,下列何者 屬之?

(A)13 歲的丁丁持刀將情敵殺成重傷,被處以「感化教育」

(B)大學畢業的阿中偽造新臺幣,被處以「5 年有期徒刑」

(C)阿華用來擄人勒贖的土製手槍與子彈,被依法「沒收」

(D)安安因在家裡開設賭場,被處以「新臺幣 3 千元罰金」

*驅逐出境

感化教育(三年以下)

監護處分(五年以下)

保護管束(三年以下)

禁戒處分(一年以下)

強制工作(三年以下)

強制治療(治癒為止)

 

Q.志忠為精神障礙者,觸犯殺人罪後,法官考慮其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特施以「監護」。上述的「監護」是屬於下列何者? 

(A)刑法之從刑 

(B)刑法之保安處分 

(C)民法之監護宣告 

(D)精神衛生法之強制治療


Q.下列何者係刑法中著重社會防衛及對於行為人施以矯正的制裁措施?

(A)死刑

(B)自由刑

(C)財產刑

(D)保安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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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946
驅感監保禁工療 (驅趕煎包進工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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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52549

驅感監保禁工療 (驅趕煎包進工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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