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所得稅法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何時,應以何者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辦理扣繳?
(A)利益給付時、委託人
(B)利益給付時、受託人
(C)利益發生時、受益人
(D)利益發生時、委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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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1620), C(1423), D(201), E(0) #2431822
統計: A(175), B(1620), C(1423), D(201), E(0) #2431822
詳解 (共 4 筆)
#4320244
所得稅法
第 3-4 條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40003&flno=3-4
扣繳義務人(例如發股利的公司)應於給付時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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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8344
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但給付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5項規定之公益信託之收入,除分離課稅之利息所得、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外,得免予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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