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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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54), B(226), C(5738), D(122), E(0) #58281

詳解 (共 8 筆)

#764152
此題敘述,依教師法最新修正,已更改為: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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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580
2/3以上出席  2/3以上通過才可解聘停聘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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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044
教師評審委員會 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
(共 10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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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427
吳同學,太感謝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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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8942
要被解聘還真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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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581

原本題目:

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半數以上之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

修改成為

18.依教師法規定,教師聘任後,如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若要作出解聘、停聘或不續聘的決議,至少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多少以上出席,以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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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869
點c跳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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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572
只要半數就可以解聘,比聘用三分之二還少耶,怎麼會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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