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依照證交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為內線交易規範主體?
(A)持有該公司之股份百分之五之股東
(B)該公司之法人董事代表人
(C)該公司離職三個月的董事
(D)從董事長獲悉消息之董事長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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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8), B(3), C(33), D(52), E(0) #3440398

詳解 (共 2 筆)

#6436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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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344
證券交易法 第 157-1 條
下列各款之人,實際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明確後,未公開前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
一、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
二、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
三、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
四、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六個月者。
五、從前四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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