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同一案件之執行程序,債權人得同意延緩執行之次數及延緩 期間合計為何?
(A)延緩一次,期間合計三個月
(B)延緩二次,期間合計四個月
(C)延緩二次,期間合計六個月
(D)延緩三次,期間合計九個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1), B(11), C(64), D(3), E(0) #1948744

詳解 (共 2 筆)

#4330784

第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 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 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2
0
#4271091
第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
(共 1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