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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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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 台灣金融研訓院第 19 屆進階授信人員:授信法規#79845
年份:
108年
科目:
進階授信法規
18.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由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A銀行三重分行 將對甲發支付命令,甲住所地為中和市,惟因目前於花蓮某大學就學中,則支付命令應向下列何法院聲請?
(A)板橋地方法院
(B)花蓮地方法院
(C)台北地方法院
(D)台灣高等法院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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