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甲為 A 公司之董事,代表公司與B 公司之董事乙洽商購地,甲開車載乙前往看地,中途甲超速出車禍致乙受傷,乙 住院花費醫藥費5 萬元,依民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要自行負責5 萬元醫藥費
(B)A 公司與B 公司對醫藥費負連帶責任
(C)A 公司要和甲對醫藥費負連帶責任
(D)甲為A 公司之董事,應由A 公司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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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7), B(94), C(1630), D(60), E(0) #273660

詳解 (共 4 筆)

#640819
民28條: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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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1068

民法28條 VS 民法188條

差異

民法28條:法人代表人之侵權行為,屬於法人自己之侵權行為

→法人不得舉證免責

民法188條:受僱人之侵權行為,非屬僱用人之侵權行為,雖負連帶責任

→但僱用人可以舉證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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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2095
A公司等於傭用甲,所以要負連帶自賠償。因為,一個公司不只一個懂事,還有權利更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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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9530
不是甲自己要超速的嗎??那A公司應該不用負責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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