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我國「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標準」第二條,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應採取何種原則?
(A)以醫療評估為原則
(B)以標準化測驗為原則
(C)以身心障礙手冊為原則
(D)以多元評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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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4), B(109), C(131), D(1173), E(0) #29194
統計: A(284), B(109), C(131), D(1173), E(0) #29194
詳解 (共 2 筆)
#1232390
民國 102 年 09 月 02 日
| 第 2 條 |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標準化評量、 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記載蒐 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評量,除一 般智能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 ,均不得施以學科(領域)成就測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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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30
各類特殊教育學生之鑑定,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
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負責相關事宜。
身心障礙學生之鑑定,應採多元評量之原則,依學生個別狀況,採取
標準化評量、直接觀察、晤談、醫學檢查等方式,或參考身心障礙手
冊記載蒐集個案資料,綜合研判之。
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以標準化評量工具,採多元及多階段之評量
方式。其評量之實施應依觀察、推薦、初審、初選、複選及綜合研判
之程序辦理。除一般智能及學術性向優異學生之鑑定外,其他各類學
生之鑑定,均不得施以學科成就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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