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進行私募有價證券者,得以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 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應在股東會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的法定事項,而不得以臨時動 議提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指下列何者? 甲.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乙.公司當年度財務狀況;丙.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丁.特定人 選擇之方式。其以洽定應募人者,並說明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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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4), C(101), D(12), E(0) #1791568

詳解 (共 1 筆)

#4249115
該公司應第一項第二款之人之合理請求,於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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