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證券交易法之規定,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受僱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 收受不正利益者,有何刑事責任?
(A)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百四十萬元以下罰金
(B)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C)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D)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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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5), C(9), D(2), E(0) #17915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