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有關高中職鑑輔會重新提報情緒行為障礙學生新個案之學校端檢
附資料何者並不一定需要?
(A)鑑定申請表暨同意書
(B)連續半年(或 6 個月以上)就醫記錄
(C)學生學習暨需求評估表
(D)情緒障礙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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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209), C(129), D(175), E(0) #1247344
統計: A(12), B(209), C(129), D(175), E(0) #1247344
詳解 (共 3 筆)
#1618185
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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