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何者非屬普通法院適用法律之原則?
(A)不告不理原則
(B)拒絕適用可能違憲之法律
(C)不得拒絕適用法律
(D)一事不再理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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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3), B(4386), C(1711), D(379), E(0) #1858256
統計: A(233), B(4386), C(1711), D(379), E(0) #1858256
詳解 (共 8 筆)
#3015493
(1)不告不理:未經起訴,不能審判。
(2)一事不再理:為避免衝突,案件經過判決確定後,不能再審判、起訴。
(3)不得具拒絕審理:國家發下案件,檢察官、法官不得拒絕審判。
(4)不得拒絕適用法律:不能因為法律不好用而不用,除非大法官解釋違憲才可不用。
(5)審判要獨立:依法獨立審判,超出黨派、政黨。
(6)審判需要在法庭為之:維護法官、檢察官的安全、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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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6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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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1187
大法官釋字第317號解釋
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
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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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9484
不得拒絕可能違憲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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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7108
得逕拒絕適用可能違反法律之法規命令,不得拒絕適用法律(只能先暫停將該法律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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