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憲法解䆁與適用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憲法之適用,以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B)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由爭議機關會商解決之
(C)修憲者不受憲法之拘束,非憲法規範之對象
(D)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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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33), B(148), C(141), D(5561), E(0) #1858258
統計: A(1233), B(148), C(141), D(5561), E(0) #1858258
詳解 (共 2 筆)
#2968715
(A)憲法之適用,以憲法有明文規定者為限 →錯誤
很像罪刑法定XDD,但憲法沒有規定。
(B)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時,由爭議機關會商解決之 →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4條規定: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如左:
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
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三、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規章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前項解釋之事項,以憲法條文有規定者為限。
應由大法官解釋憲法,並非爭議機關會商解決之。
(C)修憲者不受憲法之拘束,非憲法規範之對象→錯誤
如下所述。
(D)凡憲法設置之機關均有遵守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義務→正確
釋字第721號解釋文理由書第一段
憲法為國家根本大法,其修改應由修憲機關循正當修憲程序為之。國民大會為憲法所設置之修憲機關,基於修憲職權所制定之憲法增修條文與未經修改之憲法條文,係處於同等位階,惟憲法條文中具有本質之重要性而為規範秩序存立之基礎者,如聽任修改條文予以變更,則憲法整體規範秩序將形同破毀,該修改之條文即失其應有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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