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甲先刺探收集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的消息,進而將收集到的消息交付給乙。甲的行為應如何處斷。
(A)甲僅成立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
(B)甲刺探收集行為,被交付行為吸收,僅成立交付國防秘密罪
(C)甲成立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交付國防秘密罪,數罪併罰
(D)甲成立刺探收集國防秘密罪、交付國防秘密罪,想像競合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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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952), C(140), D(98), E(0) #2310368

詳解 (共 3 筆)

#5679537
洩漏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於外國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刺探收集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先收集(犯第111條)後又交付(犯第109條),侵害同一法益(國家法益),法條競合(吸收關係),僅論較重之罪交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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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594
甲刺探收集行為,被交付行為吸收,僅成立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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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48029

考得真冷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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