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下列有關特約條款之敘述,何者錯誤?
(A)特約條款以履行不可能或不合法之事項為內容者,保險契約無效
(B)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得於除斥期間內解除契約
(C)當事人一方違反特約條款時,他方當事人得於知悉後一個月內解除契約
(D)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未來,均得以特約條款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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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67), C(84), D(260), E(0) #2429804

詳解 (共 4 筆)

#4976207

(A)依保險法69條,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履行不可能或不合法,保險契約不因之而無效

(B)依保險法68條,保險契約當事人一方違背特約條款,依照同條第二項不僅有解除權,其除斥期間更準用保險法64條第3項

(C)同上 準用64條第3項

(D)保險法第67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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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3852

(A)第 69 條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B)第 68 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C)第 68 條

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第六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64 條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D)第 67 條

與保險契約有關之一切事項,不問過去現在或將來,均得以特約條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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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8146
保險法第69條:「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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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2598
(A)特約條款以履行不可能或不合法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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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32677
未解鎖
爭點:未來事項特約條款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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