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之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 火災損失。火災事故發生,同時焚燬廠內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下列關於理賠範圍之敘 述,何者正確?
(A)待修汽車 5 部應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無須理賠
(B)待修汽車 5 部無須理賠,員工自有汽車 3 部應予理賠
(C)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應理賠
(D)待修汽車 5 部及員工自有汽車 3 部均無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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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2), B(9), C(122), D(11), E(0) #2429806

詳解 (共 3 筆)

#4398427

保險法第 70 條第1項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同法第 71 條第1項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現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為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但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承保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 火災損失」。則火災事故發生時,僅「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火災損失為理賠範圍。

「廠內待修汽車 5 部」屬「廠內客戶待修車輛」在理賠範圍之內,而「員工自有汽車 3 部」雖屬第71條第1項規定之受僱人之物,但未載明於保險契約則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綜上述,選項(A)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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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待修汽車 5 部應予理賠(為承保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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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火災保險的理賠範圍。依據保險法第70條規定,火災保險人對於由火災所致保險標的物之毀損或滅失,除契約另有訂定外,負賠償之責。

再者,保險法第71條規定,就集合之物而總括為保險者,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亦得為保險標的,載明於保險契約,在危險發生時,就其損失享受賠償。

本案中,甲以其所有之汽車修護工廠投保火災保險,保險人承保範圍為「工廠各項設施及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之火災損失」。

1. **待修汽車5部**:此5部汽車屬於「廠內客戶待修車輛」,明確列於保險人承保範圍內。因此,其火災損失應予理賠。
2. **員工自有汽車3部**:此3部汽車屬於員工所有,並非工廠設施,亦非客戶待修車輛。雖然保險法第71條允許將被保險人家屬、受僱人或同居人之物納入集合保險標的,但前提是必須「載明於保險契約」。本案保險契約僅載明承保「廠內客戶待修車輛」,並未將員工自有汽車納入承保範圍。因此,員工自有汽車的損失無須理賠。

綜合以上,正確的理賠範圍應為待修汽車5部應予理賠,而員工自有汽車3部無須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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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3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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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減免損失費用之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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