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非公開發行股票且非閉鎖性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欲私募轉換公司債,須經何種程序?
(A)僅須經董事會普通決議
(B)僅須經董事會特別決議
(C)經董事會普通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D)經董事會特別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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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 B(239), C(106), D(392), E(0) #2429793
統計: A(56), B(239), C(106), D(392), E(0) #2429793
詳解 (共 8 筆)
#4329853
D.公司法第356條之11第1項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同條第2項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從而,私募公司債以董事會特別決議,並經股東會普通決議為之,且得章程排除股東會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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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192
公司法第248-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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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928
最佳解整理得很好但是好像有點小觀念錯誤。
證交43-6如果是有價證券(包含可轉債)只有股特喔(而且是1/2*2/3與一般股特不同)
是私募「普通公司債」才是「董特」(43-6III,因未涉及股權結構變化所以董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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