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 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 可發行多少數額?
(A) 2 億元
(B) 0.5 億元
(C) 5.5 億元
(D)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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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8), B(141), C(26), D(387), E(0) #2429799

詳解 (共 4 筆)

#5079842

107年 修法後 公司債之總額上限:

一、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47):無規定公司債總額上限,僅規定何種情形不得發行公司債。故本題目前已無限制。

 

(一)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249)

1.前發行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終了,終了之日起三年內。

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

 

(二)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250):

1.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00%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二、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公司債上限:

 

(一)公開募集:

1.附認股權、可轉換公司債:不得逾資產減負債餘額之200%(證交28-4)

2.其他無擔保公司債: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50%(證交28-4)

 

(二)私募:

1.普通公司債: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400%(證交43-6III)

2.特別公司債(可轉債、附認股債):依247

(1)無擔保→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50%

(2)有擔保→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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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6293

依公司法第247條修法理由,對公發公司為維持財務健全,有舉債之限制;而對非公發公司,為便利其籌措資金,私募公司債無限制。

-->現行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之總額已無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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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5466

D.依107年修正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現行法只限制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並無最大數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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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9539

一、公開發行公司:1.有擔保公司債:數額為公司淨資產(247條第1項)
                          2.無擔保公司債,數額為247第1項1半
但:若公開發行公司為證交法所發行者: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募集與發行公司債,其發行總額,除經主管機關徵詢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公司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之限制:
一、有擔保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200%)
二、前款以外之無擔保公司債,其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餘額之二分之一。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無上限,
但:
1.無擔保公司債:第 249 條限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有擔保公司債:第250條限制: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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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423483
未解鎖
考點:私募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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