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A 股份有限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現有全部資產為新臺幣(以下同)3 億元,其中無形資產
為 1.5 億元,負債為 1 億元。該公司未曾發行任何公司債,今欲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該公司最多
可發行多少數額?
(A) 2 億元
(B) 0.5 億元
(C) 5.5 億元
(D)無上限
統計: A(208), B(141), C(26), D(387), E(0) #2429799
詳解 (共 4 筆)
107年 修法後 公司債之總額上限:
一、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247):無規定公司債總額上限,僅規定何種情形不得發行公司債。故本題目前已無限制。
(一)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249)
1.前發行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終了,終了之日起三年內。
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50%。
(二)不得發行有擔保公司債(250):
1.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2.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100%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
二、公開發行公司(包括上市上櫃公司)公司債上限:
(一)公開募集:
1.附認股權、可轉換公司債:不得逾資產減負債餘額之200%(證交28-4)
2.其他無擔保公司債: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50%(證交28-4)
(二)私募:
1.普通公司債: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400%(證交43-6III)
2.特別公司債(可轉債、附認股債):依247
(1)無擔保→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50%
(2)有擔保→不得逾資產減負債之100%
依公司法第247條修法理由,對公發公司為維持財務健全,有舉債之限制;而對非公發公司,為便利其籌措資金,私募公司債無限制。
-->現行法下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公司債之總額已無上限
D.依107年修正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公司債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後之餘額。現行法只限制公開發行公司,A公司為非公開發行公司,私募有擔保普通公司債,並無最大數額之限制。
一、公開發行公司:1.有擔保公司債:數額為公司淨資產(247條第1項)
2.無擔保公司債,數額為247第1項1半
但:若公開發行公司為證交法所發行者:
二、非公開發行公司:無上限,
但:
1.無擔保公司債:第 249 條限制: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無擔保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曾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已了結,自了結之日起三年內。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五十。
2.有擔保公司債:第250條限制:公司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行公司債:
一、對於前已發行之公司債或其他債務有違約或遲延支付本息之事實,尚在繼續中者。
二、最近三年或開業不及三年之開業年度課稅後之平均淨利,未達原定發行之公司債應負擔年息總額之百分之一百者。但經銀行保證發行之公司債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