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公司法規定及實務見解,關於公司舉行股東會採行電子投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 為準
(B)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C)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D)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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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530), C(49), D(111), E(0) #2429790

詳解 (共 6 筆)

#5063976

B 考的應該是

書面或電子投票,當天還是能出席股東會

而實務見解(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函)認為,當天出席可以提案和表決臨時動議

177-1II但書的視為棄權,是指電子書面投票、當日也沒出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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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7809

(A)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未撤銷該委託又自為電子投票,以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 依公司法第 177-2 條第3項,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 故(A)選項正確。

(B)已依電子方法行使表決權之股東乙,即使親自出席股東會亦不得就臨時動議行使表決權 → 依經濟部101年2月24日經商字第10102404740號函,若股東已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且未撤銷意思表示者,股東會當日該股東仍可出席股東會,且可於股東會現場提出臨時動議,該股東就現場提出之臨時動議,得行使表決權。故(B)選項錯誤。

(C)股東丙以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可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撤銷該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 依公司法第 177-2 條第2項,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逾期撤銷者,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故(C)選項正確。

(D)股東丁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時,其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 → 依第 177-2 條第1項,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送達公司,意思表示有重複時,以最先送達者為準。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故(D)選項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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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東甲以委託書授權他人代理出席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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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題:177-1及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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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7902

逾期撤銷效果:委任>擬制>親出席———177-2II、III


送達與撤銷日口訣:52(委任)22(擬制)———177、17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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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826875
未解鎖
爭點:股東會電子投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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