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 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B)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 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D)有限公司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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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17), C(156), D(411), E(0) #2429787

詳解 (共 4 筆)

#5079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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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940

立法者鼓勵走向資合,所以越資合,改變門檻越低

無限、兩合都算人合,有限更資合一點,股份有限最資合)


無限←→兩合      全體

無限/兩合有限股份 三分之二

有限股份       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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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6172
無限變有限--2/3兩合變有限--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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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2439
(A)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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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23438
未解鎖
爭點:公司種類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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