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公司法對於公司種類之變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無限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以書
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B)兩合公司得經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變更章程,將其組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意之股東得
以書面向公司聲明退股
(C)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D)有限公司須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變更其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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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117), C(156), D(411), E(0) #2429787
統計: A(103), B(117), C(156), D(411), E(0) #2429787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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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3940
立法者鼓勵走向資合,所以越資合,改變門檻越低
(無限、兩合都算人合,有限更資合一點,股份有限最資合)
無限←→兩合 全體
無限/兩合→有限、股份 三分之二
有限→股份 過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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