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甲、乙、丙三人擬採取發起設立方式成立 X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X 公司),該公司章程規定「股份總
數為 1000 萬股,得分次發行」。下列關於 X 公司資本額之說明,何者錯誤?
(A)現行公司法已廢除最低實收資本額制度,對於公司實收資本額無最低要求
(B) X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會計師查核簽
證之文件
(C) 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名發起人需認足之,並得以公司所需財產抵
繳股款
(D) X 公司第一次發行股份總數為 300 萬股,甲、乙、丙三人並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
者,僅會受到行政罰鍰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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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 B(23), C(69), D(635), E(0) #2429788
統計: A(71), B(23), C(69), D(635), E(0) #2429788
詳解 (共 3 筆)
#6563646
(A)正確。2009年修法後已廢除最低實收資本額制度。
(B)正確。公司法第7條第1項參照。
(C)正確。公司法第131條參照。
(D)錯誤。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股東未實際繳納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是受刑罰處罰,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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