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所得稅法第 15 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擇一適用的綜合所得稅稅額計
算方法,不包括下列何者?
(A)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B)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C)薪資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D)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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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101), C(518), D(120), E(0) #2333067
統計: A(26), B(101), C(518), D(120), E(0) #2333067
詳解 (共 2 筆)
#4323105
納稅義務人應就下列各款規定擇一適用:
一、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合
併計算稅額。
二、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計算該稅額
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及薪資
所得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前目以外之各類所得,依
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合併計算稅額
。
三、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額:
(一)納稅義務人就其本人或配偶之第十四條第一項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稅
額。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分開計算稅額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
之免稅額、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儲蓄
投資特別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二)納稅義務人就前目分開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之第十四條第
一項各類所得,依第十七條規定減除前目以外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
額,合併計算稅額。
(三)納稅義務人依前二目規定計算得減除之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應於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之三所定扣除限額內,就第一目分開
計算稅額之他方及受扶養親屬符合該限額內之所得先予減除;減除
後如有餘額,再就第一目分開計算稅額者之所得於餘額內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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