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在計算綜合所得稅時,薪資所得之計算,可選擇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扣除, 或出示單據核實列報方式扣除。有關出示單據核實列報扣除的支出項目,包括 下列那些項目?①職業專用服裝費 ②進修訓練課程教材費 ③職業上工具支 出 ④職業上交通費支出
(A)①②④
(B)①②③
(C)②③④
(D)①③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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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829), C(30), D(68), E(0) #2333074
統計: A(27), B(829), C(30), D(68), E(0) #2333074
詳解 (共 1 筆)
#4062958
為合理化薪資所得者租稅負擔,並兼顧租稅公平及符合量能課稅原則,所得稅法第14條修正規定,薪資所得計算可以採定額減除或特定費用減除,二者擇一擇優適用,自108年1月1日施行,109年5月申報108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108年度薪資所得計算除原有減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新臺幤(下同)20萬元外,另得選擇檢附必要費用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之方式,可減除的必要費用應符合與提供勞務直接相關且必要、由所得人實際負擔、重大性及共通性等4大原則,規範3項必要費用及認列方式如下:
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從事職業所必需穿著且非供日常生活穿著使用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其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二、進修訓練費:參加符合規定之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三、職業上工具支出: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且支出超過8萬元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從事該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之3%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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