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規定,應自何時起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
(A)劃定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範圍之日
(B)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核准之日
(C)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公告之日
(D)開始辦理分配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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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3), C(99), D(212), E(0) #523640
統計: A(9), B(23), C(99), D(212), E(0) #523640
詳解 (共 4 筆)
#1130360
農村重§15: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
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
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 (
市) 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
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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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494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第 15 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及法院判決之原因所為之登記者,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第一項之停止登記期間、事項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開始辦理分配日之三十日前公告之。
第一項公告,無須徵詢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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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167
| 第 19 條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自開始辦理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內停止受 理土地權利移轉及設定負擔之登記。但抵押權設定之登記,不在此限。 前項停止登記之期間,不得逾八個月。 第二項之停止登記期間及前條之開始辦理分配日,由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於停止受理登記開始之日三十日前公告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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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5297
恭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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