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地方議會、代表會開會時,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序之行為情節重大者,得付懲戒。下列何者非懲戒方
式?
(A)書面道歉
(B)申誡
(C)罰款
(D)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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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162), C(991), D(152), E(0) #1718723
統計: A(114), B(162), C(991), D(152), E(0) #1718723
詳解 (共 4 筆)
#3228650
地方立法機關組織準則 第 29 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
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
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
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巿)民代表會、山地原住民區民代
表會開會時,由會議主席維持議場秩序。如有違反議事規則或其他妨礙秩
序之行為,會議主席得警告或制止,並得禁止其發言,其情節重大者,得
付懲戒。
前項懲戒,由各該立法機關紀律委員會、小組審議,提大會議決後,由會
議主席宣告之;其懲戒方式如下: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申誡。
四、定期停止出席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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