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基於下列何種原因而取得利益,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利益?
(A)因確定判決取得利益
(B)因添附取得利益
(C)因消滅時效取得利益
(D)因取得時效取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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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1985), C(282), D(156), E(0) #240115

詳解 (共 8 筆)

#1149804
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四二三號判決
有關償金請求權之性質,通說認為添附非合成物所有人保有該合成物之法律上原因,法律之所以規定添附之合成物所有權的歸屬,乃純為法律技術上的便宜規定,其目的並非欲使合成物所有權人取得全部財產上價值,故合成物所有權人因此所得之利益,對於因添附而喪失其物之所有權之人應負返還之責,因此,立法者在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僅係為重申此一法律效果,縱立法者未設有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其主張因添附而喪失動產所有權之人,仍可依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規定,主張其權利。故而欲對因添附而取得他人動產所有權之人,請求其返還所受之利益者,尚須具備民法第一七九條不當得利之構成要件,始足當之,亦即除當事人一方受有利益,他方受有損害之外,尚須當事人間存有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故民法第八一六條之規定,乃法律構成要件之準用,而非法律效果之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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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889
添附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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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525
民810: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 得遺失物之規定。 民811:動產因附合而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民812:動產與他人之動產附合,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者,各動產所有人,按其動產附合時之價值,共有合成物。前項附合之動產,有可視為主物者,該主物所有人,取得合成物之所有權。民813:動產與他人之動產混合,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者,準用前條之規定。民814:加工於他人之動產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材料所有人。但因加工所 增之價值顯逾材料之價值者,其加工物之所有權屬於加工人。民815:依前四條之規定,動產之所有權消滅者,該動產上之其他權利,亦同消滅。民816:因前五條之規定而受損害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償還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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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263
(A) 因確定判決取得利益:形成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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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848
第816條(添附之效果~補償請求)  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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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576
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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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895
一、不動產附合,民法第八一一條規定:「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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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1184

指物主各異的動產與不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附合、動產與動產混合及動產加工,即因物與他物結合,或因加工成為新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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