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將其所有機車1部,寄託於乙處,乙擅自將之以價金新臺幣3萬元讓售給知情的丙,並將該車交付給丙。下列有關乙丙間法律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A)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
(B)債權行為無效,物權行為有效
(C)債權行為效力未定,物權行為無效
(D)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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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0), B(207), C(240), D(1241), E(0) #240116
統計: A(250), B(207), C(240), D(1241), E(0) #240116
詳解 (共 7 筆)
#939586
其買賣行為屬於負擔行為僅發生債權債務之關係,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故債權行為有效;乙之行為為無權處分依民法118條第一項後段「經有權人之承認使生效力」故未承認前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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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63292
民法第118條第一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此處分為狹義之處分行為不包含債權行為,又債權行為不以處分人有處分權為必要,故乙與丙間之債權行為仍為有效。
乙與丙間之物權行為則需經甲之承認始生效力,故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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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9486
乙擅自賣給丙,此舉不是屬於無權處分嗎?動產的物權是以交付為準,為何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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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407
知情丙,是甲決定物權是否轉移之後的事,也就是物權效力未定後的事,善意第三人不得請求返還,知情丙為惡意,就可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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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5032
民法第118條第1項:
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
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債權行為不以處分權為必要,所以有效,
物權無權處分須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所以是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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