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如桃園市議會對於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決議不通過,桃園市政府認為該決議窒礙難
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桃園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A)敘明理由函復桃園市議會
(B)報請內政部為協商
(C)敘明理由送請桃園市議會覆議
(D)報請內政部函告該決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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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38), C(1401), D(14), E(0) #2456111
統計: A(103), B(38), C(1401), D(14), E(0) #2456111
詳解 (共 4 筆)
#4725719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所以只有議決直轄市議員的提案跟接受請願是屬於函復,其他都是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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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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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權 |
a.議決直轄市法規 b.議決直轄市預算 c.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d.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e.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f.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g.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h.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i.接受人民請願 j.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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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 |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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窒礙難行 |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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