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如桃園市議會對於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決議不通過,桃園市政府認為該決議窒礙難 行,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桃園市政府應如何處理?
(A)敘明理由函復桃園市議會
(B)報請內政部為協商
(C)敘明理由送請桃園市議會覆議
(D)報請內政部函告該決議無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3), B(38), C(1401), D(14), E(0) #2456111

詳解 (共 4 筆)

#4725719


第 35 條 直轄市議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直轄市法規。

二、議決直轄市預算。

三、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課徵桃園市營建土方特別稅事項

四、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五、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六、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七、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八、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九、接受人民請願。

十、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第 39 條 直轄市政府對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之議決案,如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三十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第八款及第九款之議決案,如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所以只有議決直轄市議員的提案跟接受請願是屬於函復,其他都是覆議~

25
0
#4667613
地方制度法第 35 條→桃園市=直轄市直...
(共 30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5610258

職權

a.議決直轄市法規

b.議決直轄市預算

c.議決直轄市特別稅課、臨時稅課、附加稅課

d.議決直轄市財產之處分

e.議決直轄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f.議決直轄市政府提案事項

g.審議直轄市決算之審核報告

h.議決直轄市議員提案事項

i.接受人民請願

j.其他依法律賦予之職權

協商

如延不執行或執行不當,直轄市議會得請其說明理由,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解決之

窒礙難行

a~f、j認為窒礙難行時,應於該議決案送達直轄市政府30日內,就窒礙難行部分敘明理由送請直轄市議會覆議

h、i執行有困難時,應敘明理由函復直轄市議會

0
0
#4309101
地方制度法 第 36 條 縣 (市)...
(共 3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