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李先生於民國 103 年間接受甲公司及居住者王先生之現金贈與分別為 50 萬元及 300 萬元,依相關稅法之規
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公司贈與部分,對李先生課徵綜合所得稅;王先生贈與部分,對王先生課徵贈與稅
(B)甲公司贈與部分,對甲公司課徵贈與稅;王先生贈與部分,對李先生課徵綜合所得稅
(C)對贈與人之甲公司及王先生皆課徵贈與稅
(D)僅對受贈人李先生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785), B(47), C(55), D(35), E(0) #682723
統計: A(785), B(47), C(55), D(35), E(0) #682723
詳解 (共 2 筆)
#119026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規定,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課徵贈與人贈與稅。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稅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營利事業單位贈與財產予他人,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繳納贈與稅,可是受贈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7款規定,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例如土地以土地公告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參考資料
27
0
#1158989
請問C錯在哪裡?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