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甲的朋友 A 為幫母親慶生買了一個生日蛋糕,因擔心天氣熱、蛋糕容易壞,乃請託甲讓他暫時將蛋糕存放在甲的冰箱冷藏,等晚上下班後他再過來拿。不過,下午時甲因肚子餓加上嘴饞,竟然將蛋糕整個直接吃掉。試問甲之行為應成立何罪?
(A)竊盜罪
(B)侵占罪
(C)詐欺罪
(D)背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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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59), C(1), D(26), E(0) #3143344
統計: A(20), B(159), C(1), D(26), E(0) #3143344
詳解 (共 3 筆)
#6089574
「侵占罪」是一種蓄意將他人交給自己保管的私人財物、公司財物、遺失財物,以及埋藏物等非法據為己有或讓第三人占據,不還給當事人的行為所衍生的罪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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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侵占罪成立要件必須要同時包含以下客觀及主觀要件才行。
★客觀上
- 一開始是透過「正當、合法」的手段持有、保管他人的財物,包含:受人委託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等行為。
- 必須有將當初代為保管、收藏、管理的他人財物占為己有、拒不交還的行為。
- 「他人財物」包含財物、遺失物、埋藏物等「實體物」,例如動產或不動產等,侵占罪侵害的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主觀上
- 年滿14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 知道「把別人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失物或埋藏物據為己有」這件事是不對的
- 明知道會犯法,還是因為自己有所圖而故意做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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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0549
意持有為所有-> 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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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0155
重點: 背信罪 VS 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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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信罪: 甲違背保管義務(為他人處理事務),且有意圖為自己之不法利益,致生損害於本人=> 成立
侵占罪: 甲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易持有為所有)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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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第3號行判: 故違背任務之行為,若是其持有之他人所有物,意圖不法據為己有,即論以侵占罪,不能援用背信罪
=> 表示若成立304之罪,而其違背行為是不法之易他人持有為所有,則直接討論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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