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本罪係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而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
(B)本罪之成立,不以故意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者為限
(C)本罪之處罰,係加重所犯之罪法定刑至二分之一
(D)若因公務員身分已有特別規定者,無本罪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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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1757), C(412), D(968), E(0) #1670707

詳解 (共 7 筆)

#2443082

刑法第 134 條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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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9523

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四章 瀆職罪 §120

第120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5§8§12破產法§157-§158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貪污治罪條例§6-1*洗錢防制法§3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5§6§7§12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0-§2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洗錢防制法§3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6條(淩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淩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管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貪汙治罪條例§4-§6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陸海空軍刑法§34戰時軍律§11-§13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6§10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通訊保障及監察法§5*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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