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關於法規命令無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B)未經法律授權而限制人民權利
(C)同時使用不確定法律概念、裁量規定與概括條款
(D)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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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8), B(104), C(5007), D(433), E(0) #3126926
統計: A(308), B(104), C(5007), D(433), E(0) #3126926
詳解 (共 9 筆)
#5929530
行政程序法158條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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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372
所謂概括條款
是指立法者立法時,為了避免法律跟不上社會變遷,或法律存在漏洞等原因,沒有具體明確指出法律適用所應具備的情況或行為等條件,而使用抽象的用詞和含糊的語句來設計法律條文的內容,所使用的一種立法技術與法律形式,又稱「概括規定」。
例如民法第148條第2項就是使用概括的「誠實及信用方法」來含括民事行為應該有的行為品質,並交由法院或機關依個案認定是否符合。
摘自 https://www.legis-pedia.com/dictionary/3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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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1256
行政程序法 第158條 (法規命令無效之事由及一部無效之處理原則)
法規命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牴觸憲法、法律或上級機關之命令者。
二、無法律之授權而剝奪或限制人民之自由、權利者。
三、其訂定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而未經核准者。
法規命令之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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