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關於和解契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須事實與法律關係主觀上不明,如客觀上不明則不得和解
(B)須該不明確之事實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
(C)須當事人兩造相互退讓
(D)須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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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87), B(523), C(264), D(232), E(0) #3126932
統計: A(4787), B(523), C(264), D(232), E(0) #3126932
詳解 (共 10 筆)
#5882949
和解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法務部99 年 12 月 30 日法律字第 0999055890 號函略以:「和解契約,一般認為應具備下列要件始得為之:1.須事實或法律關係不確定。兼指在主觀及客觀上不明。2.須該不確定狀況無法經由職權調查排除。不明之狀況經行政機關
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始得締結和解契約。3.締結和解契約符合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4.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所謂和解者,本質上即必須雙方當事人互相退讓妥協,如僅當事人一方向他方全面屈服,即非和解。」
A錯誤
BCD正確
故本題選A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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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492
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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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680
主客觀都要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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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0576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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