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現行土地稅法之規定,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雙方當事人應在訂定契約後幾日內,向土地所在地之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A)15 日
(B)20 日
(C)30 日
(D)4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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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 C(245), D(8), E(0) #397514

詳解 (共 1 筆)

#2834603

第四十九條(增值稅之核定)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權利人及義務人應訂定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檢附契約影本及有關文件,共同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土地移轉現值。但依規定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登記者,權利人得單獨申報其移轉現值。

  主管稽徵機關應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核定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並填發稅單,送達納稅義務人。但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案件,其期間得延長為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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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共同向主管地政機關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登記。主管地政機關於登記時,發現該土地公告現值、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有錯誤者,立即移送主管稽徵機關更正重核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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