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下列警察取得之資料何者原則上應於製作完成時起 1 年內銷毀?
(A) 參與遊行者之現場活動資料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所得之資料
(C)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資料
(D)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所蒐集之資料
統計: A(248), B(355), C(23), D(2031), E(0) #1196123
詳解 (共 9 筆)
(A) 參與遊行者之現場活動資料 原則銷毀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所得之資料 依18條 5年
(C)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資料 依18條 5年?
(D)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所蒐集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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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參與遊行者之現場活動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9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I. 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之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資料蒐集無法避免涉及第三人者,得及於第三人。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於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之。但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而有保存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III. 依第2項但書規定保存之資料,除經起訴且審判程序尚未終結或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B)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所得之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C)治安顧慮人口之查訪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8 條
I. 警察依法取得之資料對警察之完成任務不再有幫助者,應予以註銷或銷毀。但資料之註銷或銷毀將危及被蒐集對象值得保護之利益者,不在此限。
II. 應註銷或銷毀之資料,不得傳遞,亦不得為不利於被蒐集對象之利用。
III. 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者外,所蒐集之資料,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之。
V(D)公共場所監視錄影器所蒐集之資料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0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I.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II. 依前項規定蒐集之資料,除因調查犯罪嫌疑或其他違法行為,有保存之必要者外,至遲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之。
除了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9 條
(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參與者現場活動資料:原則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0 條
(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原則,最晚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1年內銷毀)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1 條
(跟監、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觀察、蒐集資料:原則,達成目的後,應即銷毀)
這3條 以外,
其他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蒐集資料的銷毀時間,最晚應於資料製作完成時起5年內註銷或銷毀。
(B),(C)警職法未於該條規範直接規定時限,故依第18條之概括規定為之